#潑婦 形容女生算不算是 #公然侮辱?
潑婦這個詞,ㄧ般認帶有侮辱性質的用語,通常會用來形容比較兇悍、不講理的婦人,因此潑婦二字最常出現的情況就是在罵人的時候,不過最近卻出現一個罵人潑婦被提告,卻被認定不算公然侮辱的新聞,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
其實這個事情是發生在法庭!有位律師在開庭時陳述時,遭到對方不斷插嘴影響,當下因為不滿對方打擾自身的敘述,認為對方影響程序進行,便向對方表示法庭並非市場,要對方不要像潑婦一樣,結果這句話讓對方感受到被侮辱,因此提告。
首先,這位律師罵人的當下與場所並非只有自己與婦人,而是還有法官及其他法庭內的人員,因此那個環境其實仍是屬於 #多數人 存在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符合公然侮辱中「#公然」的這個要件。
而這位律師所用的潑婦這個詞彙的確在一般的認知與詞語的解釋上都是帶有貶損之意的,不過律師當下會這樣說,其實主要是因為自己在陳述時受到對方故意插嘴影響,單純是希望對方不要影響程序進行,讓自己能夠為當事人做出適當的陳述,而非故意要去惡意攻擊、侮辱那位婦人,講這句話並不是要 #貶損對方的人格、#名聲,所以在這個部分來看,就不會屬於法律上所謂的侮辱。
從這個判決來看,我們能夠瞭解到公然侮辱的成立,不僅僅是要:
1、符合當下「公然」的環境
2、在做出所謂侮辱行為時也要有 #刻意貶損 對方人格之 #主觀故意
像是之前有個案例,就是一位商店老闆時常會將髒話作為口頭禪,結果卻因此不小心被告,最後也是因為他罵髒話並非故意要貶損對方名聲而被判 #無罪。
當然,大家也不要以為說罵人不直接帶有髒字就不會被告,假如是用一些 #隱喻、#暗指 的方式來罵人,其實在判決上也是有相關的先例,只要是有公然且刻意貶損對方的情況出現,儘管沒有直接用出難聽的詞彙,也會有成立公然侮辱的可能性喔!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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